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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薛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牛佳靖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薛X的第2项、第4项的诉讼请求,支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薛X负担。事实与理由:***有限公司主张薛X在2020年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已经构成旷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薛X因违反《诚信承诺书》约定,应向***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共计15万元。
  薛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薛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G1-19051项目绩效奖金3000元;2.***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35元;3.***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5天未休年假工资3754.94元;4.薛X无需向***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用以及相关补贴开支费用60000元;5.诉讼费用由***有限公司承担。
  ***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薛X支付***有限公司赔偿费用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薛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薛X于2018年7月2日入职***有限公司,任职机械工程师,入职当日薛X与***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工作完成的项目计算,发放时间不固定,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发放。***有限公司于每月16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当月(上个月16日至当月15日期间)工资。
  ***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公布《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薛X在以上制度发布的发文稿纸中“本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处签字确认。《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4.1.3.3载明,出现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或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不归的情况,视为旷工;5.1.2.2载明,病假或事假由上级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长核准;5.3.1载明,员工请假前应按要求提前在OA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按假期规定申请流程,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5.1.3载明,严重违规包括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的行为;6.1载明,严重违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4.3.6载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的年休假。薛X认可发文稿纸中系其本人签字,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未见过各项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5月28日,薛X因先兆性流产申请休病假17天,通过0A流程发起请假,并经其上级魏XX及人力资源部长批准,6月13日为该次请假截止日。6月1日,薛X通过微信向其直属领导魏XX请假,申请休病假直至其生产,魏XX答复“好好休息”,薛X将此情况也告知同事刘XX、孟XX。6月15日至22日期间,薛X未到岗工作,亦未向其上级魏XX请假并通过0A发起请假流程。人力资源部于6月23日向薛X发送了《返岗通知书》,6月23日至9月28日期间,薛X办理了病假手续。薛X于2020年9月29日生产,于当日起休产假。
  2020年12月8日,***有限公司将解除薛X的理由通知公司工会,经工会同意后于12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薛X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2020年6月15日至22日期间其存有旷工行为,该行为违反《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第5.1.3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告知薛X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薛X于12月15日签收了该通知。***有限公司主张因薛X处于孕期,出于对其身体健康的考虑,当时并未对其旷工行为进行处理,直至12月中旬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薛X主张***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因6月1日魏XX已同意其休假直至生产,其可对6月15日后未请假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非无故旷工,后至6月23日公司才向其发送返岗通知,公司也存有过错。***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薛X请假时间充裕,因其未请假而不到岗已构成旷工,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均认可薛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889.08元。
  薛X累计工作年限为2.5年,2020年度应享受带薪年假为5天,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薛X累计休病假超过2个月。薛X主张2020年共计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有限公司不同意支付,主张薛X当年度累计休病假2个月及以上。
  关于绩效奖金。***有限公司事业部项目绩效奖金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分期结算,阶段进度完成即发放。G1-19051钨网高温氢炉项目由孟XX担任产品经理及项目组长,该项目依次分为图纸设计、厂内验收、客户现场验收、质保期四个阶段,项目组成员为组长孟XX,机械工程师薛X及项目工程师董XX作为组员,阶段任务完成后由孟XX进行奖金分配,该项目可分配绩效总额为15000元。薛X作为机械工程师参与了该项目图纸设计和厂内验收阶段的工作,客户现场验收阶段从2020年7月开始,薛X从该阶段起请病假未参与。孟XX告知薛X,其应获得该项目奖励共计6000元,薛X于2020年3月已获得设计阶段奖金3000元。薛X主张尚有厂内验收阶段2250元、现场验收阶段750元,共计3000元绩效未发放。***有限公司主张薛X应得绩效奖金共计2750元,包括厂内阶段2250元及因考虑薛X后期生产无法参与项目,酌情预发的现场验收阶段500元,薛X的绩效已足额发放,就其主张提供了《工资条》予以证明。《工资条》显示,薛X2020年6月基本工资7000元,产品收益500元,考勤扣款3540.23元,当月应发工资3959.77元,扣除五险一金后薛X当月实发工资2402.77元;2020年7月基本工资1303.63元,产品收益2250元,当月应发工资3553.63元,扣除五险一金后薛X当月实发工资1760元。薛X认可《工资条》所示6月和7月实发工资,对上述期间应发工资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绩效奖金。***有限公司称薛X一直休病假,且6月15日至22日无故旷工,向其发放期间的病假工资、未发放上述旷工期间的工资;薛X认可其自2020年5月28日起一直休病假,同意6月15日至6月22日期间参照事假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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