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丹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4日 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众所周知,出借人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即可据此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现实生活中,关系紧密的人之间,或者双方本身存在融资业务,并不一定会出具借条而直接发生借贷,事后也并不一定能及时获取借条。这种情况下,能否仅凭转账记录要求对方还款?
笔者就亲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谈下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诉讼代理人:邵丹律师
被告:陈某
案情概述: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从事金融行业,2018年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分两笔转账共计2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到期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款始终未能归还。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原告未向被告出借过任何款项,微信聊天记录中所付的款项与原告诉请中的款项并不一致,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原告向被告转账合计2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自有资金15万、第三人资金10万。原被告之间在2018年有多笔转账记录,但对于转账款项具体用途被告表示记不清了。原告提供了上述多笔转账记录全部的历史交易明细,提供了被告向案外人转账、案外人向被告转账的全部银行历史交易明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认为其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初步完成了举证,被告抗辩没有借贷合意,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8万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结语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可见,类似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曾有数笔资金往来,且涉及多名案外人,原告亦不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笔者亲办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笔者听取原告陈述后,重新厘清数笔资金往来明细,一一对应确认,证实原告陈述真实可靠。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也重点审查了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经历两次庭审并最终采信、支持原告诉讼。
当然,仅仅凭转账记录并不一定能获得胜诉,关键在于能完成己方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如果实在无法获取借条,也要通过电话、聊天等方式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