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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受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发布者:郭东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6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7年8月,王X在担任某县A国土所副局长主持工作期间,以B村村民郭X2在A春天学校相邻的在建房产项目违建为由让项目停工。郭X2为了项目顺利施工,通过被告人李X从中协调,答应送给王X一套面积为70平方米门面房(实际丈量面积为61.44平方米),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万元,一套位于门面房斜对面面积为115平方米的商品房和一套未建的暂定面积12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7年10月21日,王X让被告人李X代表自己与郭X2签订了上述三套房屋买卖合同,并由郭X2出具12万元、6万元、6.5万元的虚假收据。2018年3月,被告人李X与郭X2协商将送给王X的门面房调整为面积为85平方米、带后院的门面房后,以33万元价格将该门面房卖出。2018年5月,郭X2将答应无偿送给王X的115平方米的商品房抵账给了他人。

二、敲诈勒索罪

1、2004至2007年间,被告人李X伙同周X、郭X一起以成立信息部为名,对过往运输板厂车辆司机以打、骂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且在收取信息费的过程中将马XX打伤,收取过往车辆司机王X1等人所谓信息费2700元,同案犯周X、郭X于2008年1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

2、2015年5月份,郭X2与周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卿XX签订了白寺新农村开发土地项目转让协议,2016年11月份,郭X2准备开发建房时,被告人李X以“认识领导,关系协调好了,自己也准备开发”为由威胁郭X2不给自己商量好盖不成,敲诈郭X2在A开发区建设的门面房三间,后被告人李X将这三间门面房以99万的价格卖给红苹果超市老板郭X1,该三间门面房后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认字【2018】115号认定为99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14年年底,范X、李X、范X、范X1中四人合资租用郭X2门面房及门面房后二层楼经营“D宾馆”装修及购置物品花费170余万元,在装修开业期间,范X等经人介绍向被告人李X共借15万元高利贷。2015年5月份借款期限到后,代XX、李X、被告人李X到范X家要求还款,期间采用威胁、辱骂等手段,强迫范X签订D宾馆抵押协议,2015年10月份范X再次装修准备开业时,范X偿还李X八万元。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代XX带狼狗去D浴区并将狼狗扔到浴池内给狗洗澡,范X得知后与代XX发生争执,被告人李X认为范X没有给代XX面子,要求立即还款,无奈下范X央求被告人李X宽限还款期限,自己到广州借钱,范X借钱外出期间代XX将D宾馆的大门锁住,将范X妻子和儿子锁在屋内,迫使范X妻子离开温泉宾馆。范X借钱回来后发现代XX将D宾馆强行霸占并自行经营,后因经营不善,代XX将该温泉宾馆二楼房间内物品以每间1500元的价格卖给郭XX9间共计13500元,郭XX将9间房间内的空调、床、床头柜、被褥、电视、电脑等物品拆除并拉走,其余酒店用品被代XX用于浴池内休息室内使用,温泉浴池被代XX、被告人李X改建后经营至2018年10月,该D宾馆,经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商价认字【2019】00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969620元。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春天,被告人李X在某县胡吉蒋桥桥头找到一个瘸子,办理了一张假结婚证和一张假离婚证。假结婚证用于给郭X孩子办理户口,假离婚证用于贷款买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基于共同的受贿故意,帮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X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逞强耍横,出于不正当目的蔑视社会公德,以15万元欠款为由威胁被害人签订转让价值近百万元酒店的合同,后肆意认定违约以履行转让合同为由强占并拆卖被害人经营的酒店物品,造成被害人巨大损失,系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为贷款买车伪造假离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X辩称,对指控的受贿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敲诈勒索第一起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第二起敲诈勒索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伪造证件罪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是认为其行为应为介绍贿赂罪。2、关于指控的两起敲诈勒索罪,第一起为多次、数额2700元,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构成犯罪,第二起应为民事纠纷,对此行为定罪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3、关于寻衅滋事罪,属民事纠纷,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4、李X没有参与证件的实际伪造,不应当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

二、寻衅滋事罪

......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2.......

3.被害人陈述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春天,被告人李X为给郭X孩子办理户口和贷款买车,在某县胡吉蒋桥桥头通过制假人员,办理假结婚证一张、假离婚证一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

另查明,侦查机关查封李XA白寺行政村四组面积1060.64房产一处;赵X1某县周商路西侧融辉城房产一处;李X1某县周商路西侧公园世家房产一处。公诉机关对查封的房产未定性。扣押假离婚证一份(附卷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控辩双方意见,结案全案证据,法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经查,本院(2019)豫1623刑初454号已生效的王X刑事判决书已明确认定,王X伙同李X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X本人虽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共同实施受贿犯罪,虚假的购房合同均已李X名义签订,对被告人李X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经查,指控的第一起敲诈勒索,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多次敲诈勒索数额2700元,我国1997年刑法对敲诈勒索采用的是数额犯,对多次敲诈勒索不认为是犯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将多次敲诈勒索入罪,而我省2013年规定的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以上,数额2700元达不到入罪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李X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均不能认定为犯罪,指控的该起敲诈勒索犯罪不能成立。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因被告人李X与郭X2签订的有合作开发协议(郭X2向侦查机关提交),李X、郭X2与被占地户签订的均有协议,且无被告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相关证据支持,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敲诈勒索犯罪不能成立。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经查,代XX在他人正在经营的情况下,强行锁门迫使他人离开,后又将宾馆物品处置,出卖给他人,后李X、代XX出资改建经营,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有相关证人证言、代XX供述和公安出警记录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查,被告人李X主观上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又找到制假人员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并使用伪造的证件私自办理了其所需的相关手续,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X伙同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受贿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李X在共同故意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李X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零三千元。

二、对侦查机关查封的赵X1、李X1、被告人李X的房产三处,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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