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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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2020)0902刑初58

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1997916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20198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X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20203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5140225分许被告人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3mg/100ml)驾驶云S×××**号小型轿车载杨X董XXX沿景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临翔区景观大道南XX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与行驶方向右侧绿化带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云S×××**号小型轿车及部分绿化带受损杨X当场死亡董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被告人主动到临翔区投案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X系道路交通事故撞击或挤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杨X家属被害人董X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郝袁

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迎

何明孟律师,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公安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参与侦办了多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