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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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告为判缓刑,大多会愿意多赔偿附民原告以期谅解

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2日 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云0926刑初148

公诉机关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881110日出生,云南省镇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镇康县。因本案于201942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XXX,云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耿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8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公诉机关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2019814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1、周X、鲁X2、罗X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98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1及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人陈XX及其指定辩护人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当事人已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217日,被告人陈XX驾驶云S×××××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振清线由清水河方向往羊头岩方向行驶。1410分许,当其行驶至振清线K101+50M处时,与对向由鲁X1驾驶的云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鲁X1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鲁X1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发表被告人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综上,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XX及其指定辩护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陈XX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胡XX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陈XX虽在开庭前并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该情况不能归责于被告人陈XX的主观意愿,故公诉机关提出对其从重处罚的建议不妥;3.被告人陈XX系初犯、偶犯。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217日,被告人陈XX驾驶云S×××××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振清线由清水河方向往羊头岩方向行驶。1410分许,当其行驶至振清线K101+50M处时,与对向由鲁X1驾驶的云M×××××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鲁X1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鲁X1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证明、案件回函,证实被告人陈XX犯罪时候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92171419分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孟定中队接到屈XX电话报警称,在孟定大花桥路段其乘坐的云M×××××号货车与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请求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访问工作。并于当日1510分许将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陈XX查获。另,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亦让李X帮忙报警,李X于20192171423分拨打110报警。

3.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及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XX持有的云S×××××号车辆1辆、机动车驾驶证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依法扣押鲁X1持有的云M×××××号车辆1辆、机动车驾驶证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本案的扣押物品除被告人陈XX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及鲁X1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1本未处理外其余物品均已返还相关当事人。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鲁X1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已送达被告人陈XX及被害人鲁X1家属。

5.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证实:(1)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身份情况;(2)被害人鲁X1持有C1D类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自2013624日起至2019624日止。其驾驶的云M×××××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司某,检验有效期至2020131日;(3)被告人陈XX持有B2D类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自20161014日起至20261014日止,其驾驶的云S×××××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XX,检验有效期至20191031日。该车在中国XX公司购买1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勘验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振清线K101+50M处】进行勘查的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违法检验鉴定委托、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临沧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临沧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临沧市人民医院CT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执,证实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鲁X1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被告人陈XX驾驶的云S×××××号车辆及鲁X1驾驶的云M×××××号车辆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主要性能符合技术要求,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送检的陈XX、鲁X1血样(检材)定性未检测出乙醇。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当事人。

8.证人证言

8.1X证言,证实201921710时许,其与丈夫屈XX乘坐鲁X1驾驶的云M×××××号车辆(车主屈某)从保山出发准备前往孟定。后其在车上睡觉,醒来时看到鲁X1卡在驾驶室内,并且有交警、救护车、消防车在现场。其他情况不清楚。

8.2屈某证言,证实2019217日,其与妻子乘坐鲁X1驾驶的云M×××××号车辆(其本人所有,但登记于其舅舅名下)从保山施甸出发准备前往孟定。14时许,在途经孟定镇大花桥路口处时对向一辆大货车发生打滑后车尾与其乘坐车辆的车头相撞。导致其妻子与鲁X1昏迷,鲁X1被卡在驾驶室内,后其报警处理。

9.被告人陈XX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217日中午,其驾驶云S×××××号车辆(车主系其本人)从XX厂出发准备前往耿马。14时许,当其行驶至大花桥路口处时车辆发生打滑失控,后其驾驶车辆的尾部便与对向一辆小货车的头部发生碰撞。之后其下车查看,并与对方车辆的乘客共同抢救伤员,但因对方车辆驾驶员卡在驾驶室内出不来,其便让人帮忙报警,消防车到现场后将人救出,后救护车将人送往医院救治。对方车辆的驾驶员在临沧市人民医院住院6天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质证,被告人陈XX及其指定辩护人胡XX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肇事后主动让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X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指定辩护人胡XX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陈XX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随案移交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洪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毕XX


何明孟律师,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公安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参与侦办了多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