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92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大专文化,凤庆县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大学文化,凤庆县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X、杨XX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毕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