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我方当事人邓XX在驾驶车辆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该笔费用后经另案诉讼,已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此后,邓XX依据其本人车辆所购买的“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损失已获填补”、“属于重复索赔”为由坚决拒赔,辩称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同一笔损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邓XX遂委托我们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邓XX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在获得第三者赔偿后,仍有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案涉意外伤害保险中包含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虽名为“补偿”,但其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目的在于提供风险保障,而非简单地填补实际支出损失。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损失已获第三方赔偿为由拒赔,于法无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邓XX的全部诉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胜诉,清晰地划定了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边界,对广大投保人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公司常常试图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赔付条款解释为“费用补偿型”,进而适用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来拒赔,这是对保险性质的误解和法律规则的误用。
核心在于,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标的,具有定额给付性和射幸性,其功能主要是风险保障和精神抚慰,并非单纯的损失财务计量。法律允许被保险人在获得侵权方赔偿后,再行向自己的人寿险、意外险等保险人索赔,这正是人身无价、保障叠加的立法本意。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若试图限制被保险人的这种法定权利,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自身投保的人身保险(如意外险、驾乘险)范围内,即使交通事故医疗费已由责任方赔付,您依然有权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您支付保费后应得的合法保障,并非“不当得利”。当保险公司以“已获赔”为由拒赔时,应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警示保险企业在条款设计及理赔实践中,应恪守保险法精神,充分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不得擅自限缩保险责任。
何明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