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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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8日 7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926民初751

原告:XXX(系死者Fw父亲),,19793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原告:XXX(系死者Fw母亲),,198211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XXX,,19832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被告XXX岳母),,19669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屏西XX**。

负责人罗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云南XX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第三人X,19836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务农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19943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系四排山乡梁子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XXX、XXX诉被告X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诉讼主体系当庭变更)、第三人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另案原告LJ诉被告XXX、XX公司第三人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两案本院于20207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两案当事人同意20208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XXX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第三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9436首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剩余部分由二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115,Fw驾驶云S×××××登记车主为第三人李x)普通二轮摩托车载LJ沿耿沧线由耿马往沧源方向行驶,0110当行驶至耿沧线K8+7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对向被告XXX驾驶的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Fw当场死亡、LJ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被告XXX所驾驶的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投保于被告XX公司此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Fw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承担次要责任,LJ无责任此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有医疗费10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死亡赔偿金724760(36238×20)、丧葬费53257(106514÷12个月×6个月),以上四项费用合计808120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110000剩余部分由二被告承担30%的责任同时扣减被告XXX垫付的50000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269436对垫付的50000元费用二原告要求在本案中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XXX。

被告XXX辩称对二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针对本案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公司辩称首先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责任划分事故造成的一死一伤没有异议其次对原告方所述的被告XXX所驾驶的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公司购买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异议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100万元再次针对原告方所述的各项诉求项目公司没有异议但认为部分费用要求过高理由为:1.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过高因死者Fw在事故中未佩戴头盔致使损害后果加重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3000元至5000。2.本案事故发生时属于假期死者并不是在住校期间发生的事故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3.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故在超过交强险12万元以后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第三人李x述称针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原告XXX、XX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A1、《居民户口簿》、《学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各一份欲证明二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死者Fw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A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A3、死者Fw《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Fw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以及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

经质证被告XXXA1、A2、A3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XX公司第三人李xA1、A2、A3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XX公司、XXX,第三人李x无书面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A1、A2、A3、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XX公司第三人李x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115,Fw驾驶云S×××××号二轮摩托车LJ,车辆所有人为李x)沿耿沧线由耿马往沧源方向行驶,0110当行驶至耿沧线K8+700M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对向被告XXX驾驶的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Fw当场死亡、LJ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Fw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LJ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XXX所驾驶的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XXX向二原告先行垫付了50000元费用

另查明伤者LJ系李x之子事发当日,LJ驾驶摩托车前往FwFw家出来后该车辆转由Fw驾驶死者Fw20189月份起就读于耿马自治县第一中学去世时系初中部初二年级(7)班学生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发在2020115法院立案时间为202079根据《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在云南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51-20214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应参照2020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标准计算对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保护

原告诉请具体应支持的金额如下:1.医疗费:103;2.死亡赔偿金结合死者Fw事发时为耿马自治县第一中学初二学生的情况其自20189月份起就读于该校初中部在县城就学已达一年以上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院对二原告诉请的724,760元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Fw的死亡给二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并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性抚慰性的原则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4.丧葬费:53,257综上原告诉请的四项费用本院确认共计788,120

死者Fw,被告XX公司、XXX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本案应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二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残疾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伤残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之规定被告XX公司应首先对二原告及另案原告LJ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进行赔付110,000元的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里应赔付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99,264赔付另案原告LJ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736

对于此次事故伤亡的结果二原告作为死者Fw的监护人以及另案原告LJ及其父母均负有一定的过错但鉴于该过错责任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同时在庭审中被告XX公司同意按照30%的责任予以赔付故对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数额按照30%予以计算二原告各项损失为788,120扣减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99,264剩余688,856元按照30%予以赔付:(788,120-99,264)×30%=206,656.8故被告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206,656.8因事故发生后被告XXX已先行代被告XX公司支付给二原告50,000则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二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55,920.8(99,264+206,656.8-50,000)。因本案与另案原告LJ)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数额未超过本案商业三者险的限额100万元故被告XXX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XXX垫付的50,000元费用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垫付的50,000元由被告XX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XXX。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XXX、XXX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项费用共99,264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XXX、XXX206,656.8两项合计305,920.8扣除被告XXX先行垫付的50,000其应赔偿原告XXX、XXX255,920.8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由被告中国XX公司支付被告XXX为原告XXX、XXX垫付的费用50,000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驳回原告X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2由原告XXX、XXX负担268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507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XX

    XX

人民陪审员  XX

年十月十二日

    XX

何明孟律师,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公安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参与侦办了多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