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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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被告判决不准予离婚

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6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 0926民初726 原告

:XXX,,19785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沾益县人务工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XX机关宿舍区621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勐撒镇芒XX木材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委托

被告:XXX,,19694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无业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大兴XX岩榴村委会新寨一组49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XX街子私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南XX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委托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 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8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 双方共同生育子女已成年本案不涉及抚养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勐撒农场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位于勐撒农场另一未登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车牌号云SM7478五菱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商店货物转让及房租收入共236, 193. 69被告双方一人一半各118, 096 共同生育女儿AX举办婚礼收到彩礼100, 000元及礼金68, 000元共168, 000被告双方一人一半各84, 000;20202月份经营烟花爆竹及杂货店收入70, 000被告双方一人一半各35, 000。4、共同债权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为138, 000其中原告借给其姑妈38, 000元的债权归原告被告借给其妹妹100, 000元的债权归被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97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995日共同生育一女艾XX被告双方于2005年共同购买两间商铺共同经营2019420日转租给赵X经营货物及房租共236, 193. 69现商铺已超过租期处于空闲状态货物及房租均被被告收走用途不明被告双方女儿艾XX于20199月结婚收到男方家彩礼100, 000举办婚礼礼金68, 000元也由被告收走用途不明被告双方于2013 年开始经营烟花爆竹及杂货店20202月起就由被告收钱并且未向原告告知资金用途及流向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性格极端对原告总是缺乏信任并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甚至对原告实施家暴双方早已没有了感情基础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94月向耿马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家庭的完整原告撤回了起诉现由于被告对原告恶语相向及家暴的行为变本加厉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X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自结婚以来感情和睦并未破裂二十多年前双方自由恋爱七八个月

方认为可以私定终身才举行的婚礼婚后日子虽然艰苦但感情很好婚后一年共同生育女儿艾XX在女儿三岁时考虑到勐撒农场生活方便交通便利双方将位于大兴XX的家产变卖被告向父母借了八万元被告双方在勐撒农场以十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农场通知办理房产证时考虑到被告的父母所借的八万元还未归还于是房产证办理成了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四人共有从大兴XX搬到勐撒农场后被告主要经营百货店原告有一段时期开大车拉煤拉土虽然辛苦但一家人很幸福由于双方的苦心经营日子越过越红火。20191双方共同看中一处房产438, 000 元的价格购买购买时支付300, 000欠下138, 000元现也已经付清可见双方在爱情及事业均得到良好的发展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首先双方一直是家庭关系不存在被告擅自将租金独自收入囊中一说关于转租的租金及货物共计二十万元左右其中有50, 000元是转入原告的微信并被原告花光剩余款项被告收到后被告双方商量支付了第二套房屋尾款138, 000剩余10, 000原告说要外出打工被告将10, 000元拿给了原告关于彩礼100, 000 孩子完婚后已给了孩子礼金也只收到50, 000并没有68, 000其次,20202

份双方是共同经营烟花爆竹店不像原告所说既经营烟花爆竹店还经营杂货店杂货店此前已经转给赵X再者由于是双方共同经营不存在被告单方经营单方收入的行为且经营过程中有成本目前还有烟花爆竹款项25, 000 元未还清再次被告不存在家暴行为一直以来被告对原告予以包容关怀原告对被告亦如此被告承认双方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确实发生过矛盾被告认为正常现象毕竟在一起生活难免发生磕磕碰碰双方共同债权只有姨妈家的38, 000并不存在其他债权综上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信任婚后感情基础牢固虽偶尔发生争执但始终以家庭为重一直以来相濡以沫大小事情一直互相沟通特别在事情的重大决策上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往事历历在目被告的心情无比沉重激情过去变成浓浓的亲情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修复的过程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原告XX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A1、《婚姻状况证明》 (存根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A2、《商店转让及房租清单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共同经营的商店已经转让给他人的事实及转让价格

A3、《勐撒农场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欲证明2020 65日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推搡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A4、《微信转账截图两张欲证明201935日被告分别向女儿转账16, 000、20, 000共转账36, 000经质证被告对A1证据三性无异议;A2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认为是双方的共同行为款项是赵X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50, 000有十六万元左右是转给被告A3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原告受伤并不是被告所为原告是在木材厂受的伤且已经到勐撒农场卫生院诊治A4证据转让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被告XXX为证明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B1、《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共同债权有38, 000。-

经质证原告对B1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当庭向赵X电话核实转让商铺的情况X由于时间有点长记得当时转让的价格为二十四万元左右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了50, 000剩余款项分

多次支付给了被告XXX,转给XXX的款项部分系转账支付部分现金支付款项在全部付清后才签的转让协议签协议当时原被告双方都在场协议上XXX的姓名系其本人签名捺印。”经质证原告对赵X的陈述无异议被告对赵X的陈述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A1、A3、A4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A2证据结合赵X的陈述X所述与清单载明的情况基本吻合本院对A2证据予以采信

B1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赵X的陈述与原告提供的A2证据基本一致且赵X做为一个承租人被告地位均等赵X没有必要损害一方利益而维护另一方对赵X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于19997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95日共同生育女儿艾XX现已成年并于20199月结婚。2006被告变卖了大兴XX的房产

耿马县勐撒农场向原告的姨妈购买了砖混结构面积为106平方米房的两层房屋一幢购买价格为140, 000被告的父母出资部分该房款已全部付清该套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房屋共有人有四人具体是哪四人不清楚)。2017年原告购买了车牌号为云SM7XXX五菱轿车一辆购买时的价格为42, 600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并由原告管理使用。20191双方又共同购买了砖混结构两层住房一幢价格为430, 000 房款也已付清双方对房屋的面积均不清楚该套房屋至今未办理得房屋产权证双方于2019420日前将经营的商店转让给案外人唐XXXX连同商店内的货物及房租费共计236, 193. 69 被告双方及唐XX赵X于2019420日签订了一份商店转让及房租清单》。其中赵X通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50, 000剩余款项赵X多次以部分现金部分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XXX。原告收到该赵X支付的50, 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女儿艾XX36, 000被告双方于2013年开始经营烟花爆竹店现该店内还有部分烟花爆竹的存货共同债权有原告的姨妈郭XX2019429日向原被告双方借的现金38, 000现还未予以归还共同债务有欠烟花爆竹的供应商25, 000元未予以归还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女儿结婚时男方所给的彩礼100, 000元因已给了女儿放弃分割原告认为女儿结婚时收到的礼金68, 000元亦放弃分割再查明原告XXX20194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XXX离婚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努力任劳任怨不畏艰辛有足够的积蓄后分两次共购买了两幢房屋至今双方已结婚二十多年双方都为了家庭的幸福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孩子的成长及将来都倾注了共同的心血可以看出双方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生活上有了极大的经济保障共同生育的唯一一个女儿也已成家不用再为女儿操心双方理应过得非常幸福美满可双方却未能在共同生活及工作中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出现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夫妻间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而不是单凭个人感情得失做出不当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始至终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一直认为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承认自己有时确实对原告存在猜疑可能正是因为被告太在乎原告导致原告在看待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但这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仅是出现一些隔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都正视婚姻现实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猜疑彼此宽容谦让及时进行沟通双方的隔阂还是能够消除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往日的幸福家庭还是能重建同时被告也一再希望双方能有一个缓冲修复的过程本院从维护家庭等因素考虑同时也为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有充分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问题慎重考虑后再对婚姻问题作出自己的决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 00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

记员XX

00年八月三十一日


何明孟律师,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公安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参与侦办了多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