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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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居带来的抚养及财产纠纷案件判决

发布者:何明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823民初1006



原告:XXX,生于198416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大街镇三营村委会文焕村民小组105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2419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

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X生于19841113彝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文龙镇三岔河村委会张家组19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云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X与被告X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8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10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和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孩子yXX由原告抚养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2.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三道XX79-1土地使用由权证为景集用(1999)字第0279-3号房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12月份认识后两人相恋并同居生活原告向家人借款100000元购买一辆二手单桥车用于被告跑运输送货同时原告还负责寻找货源随着货源增多于是将原来使用的二手单桥车出售两人又购买一辆二手四桥车跑运输同居期间于2017731日生育一女孩yXX(户口落原告户籍地)。20198月份被告共同向他人以196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三道XX79-1土地使用权证为景集用(1999)字第0279-3号房产一宗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性格差异较大分居为此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事宜签订协议书》。分居至今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生活而被告经索要不给孩子抚养费且房产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XXX认可原告所述同居期间生育孩子及购买房产情况辩称双方是因原告感情不专一而分居的现原告无固定收入并结婚而被告从事养殖业收入稳定且有时间照顾孩子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同时孩子抚养费被告自已承担2019814日购买涉案房产时向被告父母借款70000向原告家借款75000剩余51000元系被告出资故被告认为涉案房产应归被告由被告负责偿还购房债务14500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2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出院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能证明原被告分居时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事宜自愿签订协议书及原告右侧输卵管已经切除左侧输卵管已经结扎的案件事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为证明原告父母有能力且愿意帮带孩子及原告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提交证据即原告父母身份证及承诺书结婚证及原告丈夫罗X与前妻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经营茶餐厅照片一份原告丈夫经营家具店的营业执照及家具店照片五张被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同居生活期间2017731日生育一女孩yXX(落户于原告户籍地),另于2019814日共同向他人以196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三道XX79-1土地使用权证为景集用(1999)字第0279-3号房产一宗之后被告双方于202031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同居期间生育女儿yXX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自治县锦屏镇三道XX79-1号房产双方自愿赠与女儿yXX... . . . ”。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后自愿解除同居由原告照顾生活后因孩子yXX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关于孩子XXX的抚养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确定孩

yXX归原告抚养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 . . ”,

以及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根据上述规定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为宜至于原告主张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一宗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案涉房产一宗原被告自愿共同赠与女儿yXX”,且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协议书系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等情形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孩子yXX(生于2017731由原告XXX

接抚养被告XXX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从本判决生效次月开始给付每月20日前给付当月孩子抚养费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由原告XXX负担50被告XXX负担10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员方丽

年十月十九日



何明孟律师,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公安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期间参与侦办了多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8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