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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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鲁0211刑初5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9-04-23
合 议 庭 :侯风、钟大林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谢某某
被告代理律师:逄小军 [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邢立萍 [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1,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201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逄小军、邢立萍,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2(已判决)、谢某3(已判决)、“阿三”(身份不详)等人通过163邮箱联系到受害人杨某,以帮助办理签证、机票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谢某2、“阿三”负责冒充杨某好友陈某某,要求杨某为其办理签证、居住证和入境证明,受害人杨某向其提供的兴业银行XXX内分别转账8860、9870元,农业银行XXX账户内转账35680元;后又声称陈某某好友李某1也需要办理签证和居住证明,该杨某又向其提供的交通银行账户XXX内分两笔转账8860、987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与谢某3将诈骗所得钱财通过ATM机取出,后四人将诈骗所得的钱财73140元分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谢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与谢某2、谢某3共同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3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大林
审判员侯风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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