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盗窃罪一案判决书(节选)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鲁0211刑初12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盗窃罪
裁判日期:2019-08-30
法 官:黄惠芳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杨某某、刘某某
被告代理律师:逄小军 [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徐四平 [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逄小军,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四平,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逄小军、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共计盗窃4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679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收付款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搜查、辨认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部分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逄小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无异议;2、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犯罪数额不大,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徐四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能够坦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赔,减少了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惠芳
人民陪审员刘运彬
人民陪审员赵旭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
书记员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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