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4月2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涉嫌失火犯罪的被告人田某某和刘某某向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长清区人民法院院长毕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1)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父母坟前烧纸祭拜时,因风势较大,不慎将周围杂草引燃,进而引发周围林地火灾。经田某某与他人合力扑救,仍导致过火面积207.6亩,其中林地面积110.38亩,经济损失42万余元。
(2)2019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坡地中,为灭杀核桃树上虫子,点燃核桃树下的杂草,不慎引燃核桃树周围的杂草和树叶,引发周围山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88.65亩,其中林地面积50.85亩,共烧死树木2903棵、烧伤173棵,树种均为侧柏,损失价值48358元。
由于两被告人烧毁的防护林是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公益林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多样性,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其损毁造成社会公益严重受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人承担对涉案林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田某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9271元。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于判决生效二年内按照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到期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应承担修复费用17331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得以全部支持。
公益诉讼起诉人王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及时得到维护,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现代化山水魅力新城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他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疫情期间,清明祭扫,贵在心意,重在文明,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开展网上祭扫、文明祭扫,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避免因人为引发火灾而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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