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幼儿发生受伤事件,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责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信息:(2019)鲁0211民初10660号
代理人信息:李祥智、逄小军,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伤者代理。
基本案情:刘某是黄岛区某幼儿园学生,2018年6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在老师带领下去洗手间过程中,刘某摔伤致左前臂受伤骨折,入院手术治疗2次。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刘某母亲罗某委托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祥智、逄小军代理起诉,共主张赔偿数额为34067.49元。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质证意见认为,刘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老师带领下去卫生间经过人工草坪时摔倒受伤,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责任。幼儿园辩称事故属于意外,其提交的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仅能看到刘某摔倒时的画面,无法看清人工草坪是否平整,是否有水渍,故其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判决某幼儿园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1912元(扣除幼儿园已支付的185元门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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