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武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8日 9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15日17时45分许,被告陈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吴江区汾湖镇环城路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某发生碰撞,致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次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付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致本案诉讼。
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96438.98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被告车主答辩:
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发后,其为原告支付了医药费665.5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
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元,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不是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85773.48元。
律师点评普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事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