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
案件简介:
2020年4月,被告和案外两人合伙做口罩生意,找原告进行口罩封口的加工。期间原告为其垫付材料费68000元,到加工结束,还欠原告49491元的加工费,共计117491元。
2020年7月,被告和案外二人达成合意,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三人欠原告的117491元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于2020年8月11日写下借条,承诺于2020年8月20日支付50000元,剩余67491于2020年8月31日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付款,被告借口推脱,直至起诉之日止也未有还款行为。
诉请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费与加工费117491元及其利息(以1174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被告答辩: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基于起诉的借条并不是借贷关系,当天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
2、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整个加工过程由案外合伙的两人负责完成,原告是否垫付材料费和拖欠的加工费被告并不清楚。后原告和案外两人到被告处,让被告承担此笔费用,被告迫于无奈,才出具借条。借条是受胁迫形成,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是加工承揽纠纷,实际加工地在常熟,本案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院认为:
原被告间不管是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都是合同关系,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张家港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因加工口罩建立联系,初始关系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后经结算,被告对其三人结欠原告加工费和垫付材料费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以民间借贷立案,并无不当。被告称案涉借条系受胁迫形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在出具借条后,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认可结欠原告11万多加工款,只是以该款项系三个人差原告的,要等其拿回义乌的口罩利润才能安排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此举有违诚信,本院对借条效力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7491元及其利息(以11749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三合伙人内部结算有异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117491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以1174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1325元、财产保全费1107元合计2432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普法:
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仅签订借条,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是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必须实际支付了借款,才能成立借贷关系。但也有例外情况,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转化为借贷关系的,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王晓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