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武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4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某工程酒店办公楼的1-6号楼所有外墙粉刷及踏步、炮楼项目。总工程款332921元,到2019年2月11日止,共支付224000元,剩余108921元一直未支付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08921元及利息;(以1089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9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到2020年4月30日利息为7985元)
2、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原告的委托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班组承包协议》、工程量结算单等证据等证据用以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辩称: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施工的是粉刷部分,第一被告承接的工程不包含该部分。原告完成施工的部分是第二被告直接与案外人上海XX公司结算,与第一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二辩称: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在现场的负责人,原告是第二被告找来干活的
法院认为:从原告与第二被告长期存在朋友关系,第二被告自认原告是其叫来干活,原告与第二被告在涉诉后还能相互协商补签用以诉讼的《班组承包协议》,《班组承包协议》及结算文件均由第二被告签署等情节来看,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在第二被告向其出具第一被告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才接受在案涉工地施工的前提下,不能认为在案涉项目的分包中第二被告系代表第一被告或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第二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的行为因原告没有相应资质而归于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第二被告应按照其签署的结算文件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921元;
律师总结:正常情况工程分包出去,承接人必须要有资质。如果承接人没有资质,那么签订的分包合同因为没有相应资质而归于无效,但只要该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分包人就应按照其签署的结算文件向承接人支付未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