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晓武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4日 4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运输合同纠纷
案件简介:
原告于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为被告提供布匹材料等运输服务,共计产生运输费874867.90元。双方签署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起运地点为X市,货物到达地点为Y市。每次原告发货都会填写一份注明规格、数量的发货单给被告,并且上述业务期间所有产生的运费产量统计都由被告方原厂长签字确认。上述运费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诉请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874667.90元及以874667.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答辩:
被告已将工厂及被告的印染资质整体租赁给了案外人A公司,租赁期间自2018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21日,租赁期间对外发生的业务均由A公司承担。本案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应为A公司,应当由A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货物运输合同、月度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运输费874667.90元事实的存在。价款应当及时支付,被告应给付原告运输费874667.90元及以874667.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表示其已将被告经营权、使用权出租给A公司,应当由A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与A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系其内部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874667.90元及以87466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律师普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双方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互相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力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