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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最好的遗嘱吗?

作者: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5次举报

案例:孙总开了两家公司,一家做模具,另一家做贸易。经过20多年的打拼,事业取得非凡的成就。孙总太太非常贤惠,尽心照顾家里,生育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经成年。

2018年孙总被检查出肺癌,经过治疗病情比较稳定。孙总让太太联系律师,就是希望律师帮助设立一份遗嘱,筹划一下家里的财产和企业未来的安排。律师经过细致的了解,帮助孙总草拟了一份遗嘱。孙总希望,公司由三个儿子继承,女儿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就行。考虑到孙总癌症晚期,担心意外,所以律师让孙总自己先自书了一份遗嘱,然后联络公证员,核对遗嘱内容,预约一周后让公证员上门做公证遗嘱。谁知3天后,孙总病情突然恶化,进入ICU病房,医治无效当晚去世了。公证遗嘱还没有来得及做。

法律分析: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权益以及个人事务,在去世后由谁继承、如何处理而做的提前安排。遗嘱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每个人设立遗嘱时,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来选择设立遗嘱的形式。

我国原《继承法》中,有个“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互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但是,《民法典》继承编的变化之一,就是取消这一原则。换句话说,如果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互相抵触,不是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因为所有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所以,要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

法律的这一变化,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公证遗嘱最好,这句话是错的。最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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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3000********4U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