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钱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自己和姐姐是被父亲拉扯大,为了姐弟俩,父亲一直没有再婚。一次偶然的机会,小钱的父亲在广州购买了一块地,建造了一栋宿舍,出租给附近的工厂,每月固定收租。宿舍建好后,小钱的父亲就设立了一份《遗嘱》,写明该宿舍全部由儿子小钱继承。但小钱的父亲去世两年前,该宿舍被列为拆迁对象,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拆迁陆陆续续的进行着,直到小钱的父亲去世后一年左右拆迁安置房工作才全部完成。小钱认为,既然父亲遗嘱中写明宿舍全部由自己继承,那么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也应全部归自己所有,但小钱的姐姐认为,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应有自己一半,二人闹上法庭。
法律解析:1.小钱父亲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只需在宿舍被拆迁的时候,重新设立一份遗嘱,将拆迁后的利益全部指定给小钱继承即可。遗嘱更新,其实应当主动进行,每隔三年、五年都可以。立遗嘱人主动审查一下,当初设立遗嘱时,财产情况、家庭结构、继承人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继承分配方案是否需要重新调整,然后根据需要对遗嘱进行修改,重新设立。当然,在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是需要随时进行遗嘱更新的。2.遗嘱即便是一次设立,也可能需要分设多份。遗嘱设立本身不是目的,最终能否执行到位才是重点。所以,遗嘱设立时,可以根据不同遗嘱形式、不同财产类型、不同财产所在地、不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同继承手续、不同执行难易程度等,分别设立多份遗嘱,从而避免执行时互相牵制,影响继承办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