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志林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叶某是邵X的母亲。叶X将其承租的公房的承租权无偿赠与给邵X,并办理了承租权变更登记,邵X以其行为接受了叶X的赠与,叶X、邵X之间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赠与系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后,邵X因罹患重疾已不再继续照顾老人,其客观上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叶X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但邵X已将此房屋的租赁权出让,并获得27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邵X应当将赠与房屋租赁权转让所获财产利益予以返还,但邵X已支付的3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故对叶X要求邵X返还27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邵X应当返还叶X240,000元。
2.邵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辩护律师抓住了邵X实际独自赡养老人多年的辩护点。最终法院认为,邵X已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予以转让并获财产利益,理应返还给叶X,但考虑到双方系母女关系、邵X在获得诉争房屋承租权时已支付部分费用且已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多年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邵X返还叶X120,000元较为合理,邵X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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