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生,我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结婚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现实生活中,根据社会传统习俗,结婚前男方一般会给付女方彩礼,彩礼的金额会根据各地习俗、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差异,“天价”彩礼也屡见不鲜。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彩礼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现实生活总是复杂多样的,有很多农村地区,以办理婚礼且同居生活在一起,即视为夫妻关系。但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视为建立了夫妻关系,因此一旦男方给付彩礼,男女双方也办理了婚礼,但没有结婚登记,男方诉请返还彩礼时,法院会如何判决,对于上述条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我们来看一则案例,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法院最终判决无须归还彩礼。
【基本案情】
王某与谢某经亲属作媒而认识,2015年10月1日王某、谢某订婚,经双方家属商谈后确定彩礼为198000元,后谢某到王某家居住。王某于2015年10月5日通过父亲的银行账户向谢某转账支付了彩礼198000元。之后,谢某生育一女孩王某某。2016年9月22日,谢某与王某家人发生矛盾后报警处理。2017年中,谢某与女儿离开王某家,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户籍地居住。期间,王某有通过微信多次向谢某另外支付一些款项,王某在2017年3月17日通过银行向谢某转账支付10000元。因王某、谢某至今没有登记结婚,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彩礼1000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改判谢某无需返还王某彩礼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与婚姻关系的缔结息息相关,王某和谢某未能结婚源于双方在购房、购车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归咎于单独一方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据此,王某请求谢某返还其此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王某1给付彩礼是在2015年10月5日,之后,谢某生育女儿,2017年年中谢某离开王某家来到顺德居住,可见谢某和王某共同居住的时间未满两年,在此期间,王某还向谢某给付数额不等的生活费,其中在2017年3月17日转账1万元。谢某一审提交的费用单据中,有部分支出是谢某本人使用的,与家庭生活没有关联。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均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完全由其中一方负担,而且据谢某所述,女儿刚出生至2017年6月的生活费王某1都有负担。因此,对谢某以19.8万元彩礼已经在家庭生活中消耗完毕为由,认为不应返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同住期间家庭生活的开销情况,确定谢某返还1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认为,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需审查的是谢某应否返还彩礼198000元给王某,我国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王某、与谢某的诉辩意见可知,当地客观存在迎亲嫁娶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王某、支付198000元给谢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顺应当地风俗习惯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谢某返还彩礼。在习俗观念中婚姻关系的实质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结婚登记为法律形式要求。在处理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以双方有否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彩礼的数额、生育子女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等作为考量依据。本案中,谢某虽未与王某办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共同生活近两年且育有一女。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谢某自女儿出生后放弃工作一直携带抚养女儿,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谢某无需返还上述198000元彩礼给王某1。二审法院判令谢某需返还100000元彩礼给王某,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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