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变更、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十八条,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郑重声明:本文系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官方法律意见,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