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3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电力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力分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某向某某电力分公司返还垫付的费用1459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辩称,某某电力分公司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先行垫付治疗费150000元,现在李某某还在治疗中,尚未结束治疗过程,仍需要后续的医疗费用支出,且在原一审李某某并未主张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李某某64783.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李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219.1元,减半收取1609.6元,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负担,反诉费2923元,由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负担1444元,李某某负担14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