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79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误工费16478.75元、护理费4878.25元、营养费16000元、司法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2000元、磁共振费700元,共计64302.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既未证实广告牌系自行倒地还是其骑车撞击倒地,也未证实其骑行车辆系非机动车。原告倒地位置在广告牌右侧,可以判断其骑车逆行,主观有很大过错。从倾斜角度看,广告牌并未倒塌或脱落,不可能伤及原告头部。同时,原告病历记载其系非创伤性疾病,故原告受伤与广告牌倾斜无因果关系。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原告在骑行时未戴安全头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某某医院与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与维护,虽然广告内容为某某医院广告,但广告牌主要作用系西四路指示路标。综上,某某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0795.44元、误工费16253元、护理费28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43837.44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224元,被告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80元。
杜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