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5288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29810元、伤残赔偿金6802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134元、住宿费1700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拖欠18天工资2400元、电动车损失2600元,共计21436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与原告雇佣关系属实,但是原告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承认是交通事故并委托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应由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某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70169.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2258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466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792元。
杜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