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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与宋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杜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盖某某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7031.89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90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17.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司法鉴定费28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施救费100元,以上共计196047.59元;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宋某某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以后原告没有找被告宋某某协商过,被告宋某某已为原告垫付医药费5504.6元。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在审验驾驶证、行驶证合格的前提下,同意承担原告相应的合理损失。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医药费10000元,本次诉讼中应予以扣除。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盖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80.87元(被告宋某某剩余垫付款3264.06元,从该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并返还被告宋某某)。

二、驳回原告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5.82元,减半收取2092.91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481.37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1611.54元。

杜丽娜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法律顾问,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曾在广东从事多年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咨询、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