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不可分原则及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票据的不可分原则是票据法重要原则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过法条的规定不难看出,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完全证券化,所有的权利都变现在证券上,不可脱离证券独自存在,因此票据上的金额也不具有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4条均贯彻了票据不可分原则,前者从持票人角度出发,后者从付款人角度出发,分别表现了票据权利的转移与实现均不可脱离票据或是将票据上的权利分割。持票人以其所持有的票据为证明,在到期日到达之前进行票据提示,以请求付款人付款实现票据上的权利,付款人向持票人完成付款后,持票人还应将票据完整交付给付款人,因此从这个程序上看同样的持票人不能只向付款人主张部分票据金额。
另外在票据背书行为中,一方面背书人应将票据上所有金额一次性背书,不能将票据上的金额分离多次背书,另一方面被背书人也只能是同一个人,而不能是多人。部分转让的背书是指背书人仅转让票据金额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仍有背书人自身保留。这种部分转让背书的行为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的性质是不一致的,票据上的确定金额只有一个数字,若背书人仅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实则无法将整张票据进行转让,票据权利是整体的权利,只转移部分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实现。
同为权利的转移,票据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并不完全一致。在民法上,权利所有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权利分割成若干部分,即以可以按份共有也可共同共有,而票据权利基于票据不可分离这一特性,决定了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
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对不是全额主张票据追索权的纠纷,应用好“票据不可分原则”,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相对使被告的诉讼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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