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原告张X、林X(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某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639386元的每日0.01%为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开发商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材料交付张某、林X之日止。开发商辩称,因业主在围墙改造施工过程中无故阻挠,导致施工延迟了半年多,故违约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予以酌情确定。张某、林X要求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应依法予以调减。开发商一直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并非恶意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作为张X、林X的代理人,我方认为:一、小区围墙事关业主安全,业主正常反映问题并无阻挠围墙拆除的过激行为。开发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林X是否参与其中。开发商在退让范围内修建围墙已属违法,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开发商与张某、林X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均应严格依照合同执行,其要求调减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X、林X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律师注意到,有的开发商利用其强势地位,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无底线地排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有点甚至约定仅按照日百万分之零点五的计算违约金(购房款100万元,每日就赔你0.5元),小到几乎连XX先生“袍子下面的小字”都榨不出来。一旦发生纠纷,要求法官调高,是件很困难的事。所以,在签约时务必看清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