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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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投资款与借款性质不同 仅有转账记录≠借贷成立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2404人看过 举报

2020-07-07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原系同事。对方陆续向我方当事人转账合计26万余元,对方主张其中2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起诉要求我方归还本金以及高额利息。

我方抗辩:案涉款项不是借款,是对方委托我方代为参与网络平台理财的投资款。双方有聊天记录完整印证委托投资沟通过程,资金大部分投向理财平台,我方也向对方转回过投资提现、分红款项。期间确实存在少量临时拆借,但小额借款均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不存在20万未还借款。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抗辩,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我方取得全部胜诉。

原告方核心主张

1. 持有银行、支付宝转账凭证,已经完成出借的初步举证;

2. 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偿还20万本金及按月3.4%计算的高额利息;

3. 认为我方提交微信、工作软件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存在篡改,录音证据不应当采信。

我方代理核心抗辩思路

1. 民间借贷成立两个必备要件: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转账流水仅仅证明钱给到对方,不等于就是借款。

我方提交微信、内部办公聊天记录,完整还原双方沟通理财、询问收益、讨论平台安全性的全过程,能够证明双方真实合意是委托理财,而非借钱。

2. 从交易常理角度强化抗辩:

① 大额20万资金往来,没有借条、没有借款期限、没有借款的沟通记录;

② 原告主张月息3.4%,但理财平台收益率仅3%左右,我方借钱高息再去做低息投资,明显违背商业常理;

③ 部分资金来源为信用卡套现,资金流转中存在投资分红、提现回款,对应聊天记录可以一一对应。

④ 少量真实临时借款,全部已经还清,有银行流水佐证。

3. 对方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瑕疵:录音形成于纠纷协商调解过程,根据证据规则,协商妥协中的表述,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 举证责任层面:我方已经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委托投资,此时举证责任再次回到原告,原告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两级法院裁判要点

1. 民间借贷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

2. 原告仅有转账交付证据,未能充分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3. 我方提交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反驳证据,原告未能进一步补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实务总结

1.划重点:只有转账凭证,打民间借贷官司,不代表稳赢。转账只能证明资金走过账,不能直接推定就是借款。被告抗辩是投资、合伙、还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提交证据后,原告要继续证明借贷合意。

2.日常资金往来,务必留存完整聊天记录。涉及理财、投资,聊天要写清楚是投资、收益如何、风险谁承担,避免亏了之后被反过来起诉当成借款。

3.协商谈判录音有坑:双方调解、协商纠纷过程中的让步表述,不能当作对方自认欠钱的证据,庭审中可以直接提出该抗辩。

4.遇到别人拿着转账起诉你还钱,不要消极应诉,积极梳理全部聊天、银行流水,理清款项真实性质,提交完整反驳证据链。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年限20+。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合同、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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