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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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隐名投资的矿山股权,即使未办理工商登记,仍可以合法转让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739人看过 举报

2020-07-07

律师观点分析

陈X(委托人)向法院起诉称,王X受让其转让的某煤矿10%股权,仅支付了1675万元,尚欠600万元未支付。王X出具欠条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陈X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付。王X辩称,陈X转让的煤矿10股权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无法过户,其无法成为煤矿的股东,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为此,王X提出反诉,要求陈X返还已经支付的167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的诉求,判决陈X返还1675万元给王X。陈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我方强调:1、一审法院关于陈X未能举证享有煤矿10%股份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我方已提供陈X投资数千元在煤矿的投资凭证、煤矿合作协议、煤矿法定代表人丁X出具的《关于XXX股东情况的说明》以及各股东王X甲、杨某、王X乙方等人的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并相互印证,可证实陈X在20089月至2011722日期间系持有煤矿10%的隐名股东。2、陈X已向王X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案涉合同签订之日,陈X即退出XXX,项目盈亏与其无关,且其他股东对王X受让股权的事实知情并不持异议。3、王X在案涉合同签订后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从未要求陈X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始终未就该股权转让未实现其合同目的而提出异议。综上,我们认为原审判决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X支付尚欠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

律师总结:隐名投资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股权的交割方式,并对以后是否办理股权显名登记、过户登记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年限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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