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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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债务人还款应认定为偿还本金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584人看过 举报

2020-07-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王X(委托人)因个人需要向魏X借款43万元。嗣后,王X陆续偿还魏X20万元。魏X认定该20万元系偿还利息,王X辩称系偿还本金。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20万元为偿还本金。魏X不服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后驳回魏X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自然人之间借款应当明确约定利息,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一方的利息主张。本案中,魏X虽然提供了录音证据,但仍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魏X在庭审中对借款细节的陈述前后不一,也让自己陷入被动,导致其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关于利息的主张均被法院驳回。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年限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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