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王X(委托人)因个人需要向魏X借款43万元。嗣后,王X陆续偿还魏X20万元。魏X认定该20万元系偿还利息,王X辩称系偿还本金。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20万元为偿还本金。魏X不服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后驳回魏X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自然人之间借款应当明确约定利息,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一方的利息主张。本案中,魏X虽然提供了录音证据,但仍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魏X在庭审中对借款细节的陈述前后不一,也让自己陷入被动,导致其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关于利息的主张均被法院驳回。
陈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