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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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按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 出租人可请求法院判决一次性全额支付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906人看过 举报

2020-07-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朱X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委托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向汽车贸易公司融资租赁了12台车。因朱X未按期支付租金,汽车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朱X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94万元。朱X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其系应汽车贸易公司的请求代为签署合同,其只接收到6台车辆,不久后汽车贸易公司就自行提走,请求驳回原告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汽车贸易公司的请求,判决朱X支付租金94万元。朱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特殊性在于汽车贸易公司交付车辆在前,双方补签合同在后,且朱X在补签的合同中明确确认了融资租赁的12车辆的基本情况,未提出实际接收车辆数量不符之异议,故法院经审理认为朱X的辩解不成立,支持了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车辆交付问题,我方提供了车辆托运公司证明,还提供了十二台车辆的GPS,充分证明车辆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行驶轨迹,给法官强大的自由心证,最后赢得了官司。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连续执业年限超20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间借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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