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燕律师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唐海燕婚姻家事团队
1392885732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时,房产分割及相关的债务认定

发布者:唐海燕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6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8月,一个炎热的周末下午,我接待了一位名字很特别的女性当事人,职业是铁道部高级工程师。当时,她带着父亲和上一年级的儿子坐在我的办公室,不作任何避讳地谈论与丈夫的爱恨情仇,并且明确的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一要离婚,二要儿子抚养权,三要房子所有权。

从接受委托在越秀区法院立案到拿到民事判决书,广州的天气都没来得及有很大的变化,但是当事人作为原告,已经完成了人生的一次大转变,3个月事情就尘埃落定。

出于尽快促成离婚事项的办理,女方作为原告,我们没有主动提出对房产的处理,但审理过程中,男方针对房产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分割。最后,判决下来结果比预想的好一些,第一次起诉就得到准许离婚的判决,同时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也获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判决内容是:“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给婚生儿子,至婚生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离婚后,被告有权探望婚生儿子,时间为每月探望一次,周六上午9点接,当日下午6点前送回,具体交接时间自行协商确定。四、广州市X房产归原告所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原告补偿人民币Y元给被告。五、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单案件中,我想谈谈的是夫妻在领取结婚证后,购买房屋并且借了资金,且婚内存在大量向亲友的借款,同时分割时存在剩余贷款,那么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债务和剩余贷款如何认定?

一、 关于涉案房产的基本案情和事实

20151218日,女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购买对价为1615681元,首付款622681元,按揭款990000元。女方根据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主张,2015128日,女方向中介支付2万元。女方另向中介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5129日,女方向其姨妈借款17万,20151214日,女方分别向其舅妈借款10万、向其妹夫借款15万,20151217日,女方向其父亲借款7万,向其姑妈借款9.9万,共计借款58.9万。20191218日,女方向开发商支付588854.7元,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自20163月2日至20192月,女方向其父亲借款39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房产绑定女方银行卡进行还款,实际上也确实由女方还款,截止2019111日剩余贷款857410.65元。

二、 夫妻共同房产所有权和剩余贷款的确认和处理

1. 因男女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约定,则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尽管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基本上由女方自行或者借款支付,但是因为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那么该涉案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2. 本案女方获得了婚生子的抚养权,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虽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考虑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房屋的所有权确认给了女方。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且男方认可房屋的市场价为3105400元,开始女方当事人自己认为肯定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担心需要支付男方的补偿高,因此并不认可房屋的市场价为3105400元,而是只认可一个远低于市场价的数据,此时作为女方律师,及时向女方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不认可房屋的市场价,则法院会有可能通过竞价的方式确认男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女方按照客观情况只能认可房屋的市场价。

3. 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法院确认房屋市场价后,在核算女方对男方的补偿时,直接将贷款余额进行抵减处理。

可见只要是婚内购买的房产,不管是哪一方付出多,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分割时一般情况下不偏颇,执行真正的男女平等原则,尽管女方觉得自己太亏了,太冤了,太不爽了,法律面前,法院按照规定办事。

三、 婚内夫妻借款的认定和处理

本案中女方主张的借款有两类,第一类其主张是购买房屋时借了亲朋好友的首付款,第二类是其主张借了亲朋好友的资金还贷和日常生活开支。

1. 第一类借款,因有每笔借款的借条和银行流水,且流水显示借款支付至女方账户后,直接通过女方账户又支付给了开发商等,因此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女方已提供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实其向他人借款支付房款,而男方虽然不确认上述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因此法院认可第一类所借的款项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如果未清偿的,则法院从房屋补偿款中予以抵扣。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已经清偿的,若虽为女方清偿,甚至明显是使用女方婚前累计的公积金或其他财产清偿的,若没有明确款项的属性,也视为夫妻共同承担了清偿义务,法院只认可剩余债务从支付给对方的房屋补偿款中予以抵扣。作为女方的律师,并不认可女方用明显可确认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清偿部分视为夫妻共同承担了清偿义务,因此将通过上诉处理。

2. 另,婚后女方向其亲朋好友的借款39万,虽女方主张用于了涉案房屋的贷款清偿和夫妻共同生活,但无法一一举证花费的流水,男方不予确认,法院认为涉及案外人,说明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调处。作为女方的律师,虽然认为越秀区法院对该类借款不予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但也只能通过上诉处理。

可见,实务中会涉及许多案件细节的当事人举证和法院的认定及合理处理。作为当事人,切不可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多出了首付款就能多分夫妻共同房产,认为自己清偿了贷款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多分,尽管是女方,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适当的向法院出示并作出合理解释。


唐海燕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928857323
  •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49次 (优于97.0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6次 (优于97.5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8135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9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唐海燕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1749 昨日访问量:1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