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燕律师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唐海燕婚姻家事团队
1392885732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陈XX与徐XX、陈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海燕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徐XX、陈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被告陈XX、被告中国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针对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部分损失137872.1元承担直接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徐XX、陈XX针对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足以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6日9时许,被告驾驶粤G×××××微型厢式货车从雷城方向往客路方向行驶在右侧公路面快速车道里,行至207国道3578KM+180M(雷州市樟树XX),与前面从雷城方向往客路方向行驶的自慢速车道向左转弯转入雷州市樟树湾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和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17日,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0882120XXXX04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自2018年7月6日至10月7日,在雷州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93天,产生医疗费37526.6元,医嘱“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名”。2019年2月13日,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另后续取出内固定物需要花费12000元。经查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中国XX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部分由被告徐XX、陈XX根据相关责任分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盼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损失共计90800.3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44元(原告陈XX已缴纳),由原告陈XX负担987.43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2070.01元。鉴定费2106元(中国XX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海燕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928857323
  •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49次 (优于97.0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6次 (优于97.5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8135分 (优于99.8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9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唐海燕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1750 昨日访问量:11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