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佳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3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诉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工资差额272.43元;
2.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972. 16元;
3. 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39. 72元;
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结果】
一、确认A公司与杨某自 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
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72.43元;
三、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972.16元;四、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39. 72元;五、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A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结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A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