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佳佳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 11月24日,原、被告在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自愿支付原告40万元,该款项于离婚之日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23年12月31日付清。截止起诉日,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支付。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2. 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易成名负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离婚目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成立,且基于离婚登记,该协议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协议义务。易成名未履行该离婚协议第二条第(4)款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
【判决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补偿款支付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易成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