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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778人看过

近日,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田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本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失,最终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2014年6月18日13时许,刘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被告任某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原告曾某、被告任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曾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4天,花医疗费37343.48元,并遗留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曾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83413.5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方按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刘某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任某为主要责任,其赔偿金额应少于任某,不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经过法官的法律释明,刘某对自己未投交强险的侥幸心理后悔不已,不得不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曾某也作出让步。最终原、被告方达成协议,刘某赔偿曾某40000元,任某赔偿曾某15000元。

摘自湖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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