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据悉,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1日,京山县某物流公司门口,李某8岁的儿子用毛刷刷王某家的小轿车,王某14岁的儿子上前劝说未果后用脚将其踢倒在地。小车车身没有留下划痕,但双方父母却因此发生争执。后李某弟弟与弟妹马某闻讯后赶来“助阵”,一起殴打王某。在互殴的过程中,王某持菜刀将李某弟弟头部和马某胸部砍伤,致李某弟弟轻伤一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在赔偿被害人3.5万元经济损失后取得对方谅解。
【法条】:《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提醒】:孩子间因琐事引发纠纷矛盾时,家长怕孩子受到伤害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切勿热血上头、挥刀相向,双方当事人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冷静理智分析原因及如何化解矛盾能让双方都满意,寻求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摘自湖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