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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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526人看过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赵X驰。

被告翟XX。

原告王XX与被告翟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驰、被告翟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13年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工地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71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工资,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71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翟XX辩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属实,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7100元属实。但被告没有收到工程款,被告无力支付。若被告收到工程款,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于2013年在被告翟XX承包的建筑工地(位于甘孜州)打工。工地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7100元未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王XX在甘孜2013年做木工工资17100元,大写壹万柒千壹佰元整,此款定于2014年5月底支付。欠款人翟XX2014年2月11日。”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原告王XX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XX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一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经过结算,被告翟XX欠原告王里人工工资171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原、被告双方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被告翟XX没有按约定时间履行支付欠款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工工资171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XX所欠人工工资人民币17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翟XX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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