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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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758人看过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工伤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体现在赔偿责任不因受伤害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失而得以免除。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的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工伤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劳资双方不能在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比如在有的工伤仲裁和诉讼案例中,有一些承包人,为规避经营风险,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对上述两项工伤归则原则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具有绝对性的特征。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要能证明事故本身属于工伤的范围,雇主就应当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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