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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134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可以看出,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得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补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制度都很好地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要其自身过多的承担不利后果明显不公平,所以在认定工伤时应从宽把握,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应当向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倾斜,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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