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该罪名出台的背景是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尤其是建筑行业的民工在其提供劳动之后,经常不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而民工又是弱势群体,在拿不到劳动报酬的情况经常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出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对于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确表示不支付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采取故意躲避、推脱,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自己却肆意消费。
对于这种老赖的行为,受害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发出限制令,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仍采取措施逃避支付的,则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条件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该罪的适用目的是在社会上弘扬诚信用工、诚实信用的美德,对于打击老赖的拖欠民工报酬的行为有很好的威慑作用,劳动者也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让老赖无从躲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