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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缓刑考察内容略论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86人看过

缓刑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管束缓刑犯,而是通过对缓刑犯的管束使其更好的悔过自新、重返社会。保护和管束应是对缓刑罪犯进行考验的两个方面,不能仅偏重于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西方各国的缓刑立法及缓刑实践表明,除管束之外,其缓刑考察的内容中有许多对缓刑犯帮助教育的规定,更多的是体现了对缓刑犯的关爱,并且,对于缓刑考察的机构及人员都赋予了一定的义务。总之,不是仅将其作为考验的客体。纵观其他国家的缓刑实践,关于缓刑考察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注重对缓刑犯的教育、帮助。

如《联邦德国刑法典》第56条第1款规定,“法院斟酌缓刑付考验时,应特别注意受裁判人之性格、生活经历、犯罪之情况、事后态度、生活关系、及因缓刑对之所可期待之影响作用。”在加拿大,缓刑官在工作中运用职业介绍所、医疗机构等可用以一般公民的一切资源,还拥有政府资助的特殊资源,帮助缓刑犯改过自新。[9]意大利刑法第166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宣告缓刑本身不得成为适用防范措施的理由,也不妨碍取得公共或私人劳动岗位,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也不得成为拒绝给予工作所需要的准可、许可或批准的理由。”法国刑法典第132—143条规定:“考验期内,被判刑人必须遵守第134—144条规定的监督措施并履行第132—145条规定其必须履行之特别义务;此外被判刑人得享有旨在利于其重返社会的救助性措施。”第132—146条同时规定:“救助性措施之目的在于对被判人重返社会的努力给以支持协助。”这些规定表明,缓刑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十分注重对缓刑犯的教育、帮扶。

2.对缓刑犯的义务进行区分。

对于缓刑犯的义务,外国的立法一般也进行了区分,分为法定义务与指定义务。国外立法规定法定义务和指定义务的做法,在法定义务中规定赔偿损害、补救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等事项,而在指定义务中规定缓刑犯在日常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义务。前者有利于尽快弥补缓刑犯造成的损失,后者则促成缓刑犯检点自己的日常生活和行为,避免接触可能诱发犯罪的场所及人和物,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从而与法定义务形成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10]

3.针对缓刑犯的犯罪情况而规定特殊的义务。

一些国家对不同的缓刑犯规定了一些不同的义务。如针对醉酒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规定了在一定期间不得进行酒吧等娱乐场所,针对交通肇事的犯罪分子,规定了在一定期间禁止驾驶。这些规定对于防止缓刑犯再进行犯罪活动,尤其是再进行类似的犯罪活动,都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是刑罚个别化很好的体现。

4.规定了缓刑考察机构的义务及责任。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缓刑考察机构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对于缓刑考察机构或考察人员不正确履行义务规定了惩罚机制,这些规定对缓刑考察机构和考察人员更好帮助、教育缓刑犯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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