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9日,我队监察员受理了我县孔垅镇某纺织厂二名女工的上访,投诉该厂已经两个月没有发工资,并且扣押了她们一个月的工资,接到投诉后,我队监察员立即赶到该厂,查阅了考勤记录,以及工资表等相关资料,根据工资表显示,二女工在进厂时分别增补了1700元和1500元的资。
在调查该厂负责人员时,了解到增补工资的原因,是因为近年来纺织行业日益兴旺,出现了招工难的现象,各厂都在竞争,有意识提高工价,严重绕乱行业正常运转,而这二名工人,在其它厂招来时,就以“高薪”聘用严重违反了企业招工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通过我队调解该厂支付了二女工资合计5260元整,并且督促用人单位补签了全厂职工《劳动合同》。
因为企业在用工方面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导致员工无序流动,而我队以调解方式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也是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