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镇江某商场珠宝专柜上班的姜某前来润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该单位在试用她两天半后将她辞退,并以试用不合格为由拒付这两天半试用期的工资,姜某觉得很是委屈,明明上了班为什么拿不到自己的工资。
随即,润州劳动监察大队的副大队长葛雷智与该单位专柜柜长徐某取得联系,电话中徐某声称,“我们这个行业有规定,试用培训期三天,不合格走人,没有任何报酬。姜某是在试用培训期间我们认为她不合格让她走的,所以不用付工资,而且我们是分店,规定是总店定的,她做不了主。”工作人员辗转找到专柜在南京的总店人事经理李某,通过电话向她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告诉她们行业的规则只有合法才有效力,否则会带给单位不利的后果。”
通过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的宣传教育,李某表示将在当月工资支付日10号支付姜某试用期2天半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