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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64人看过

对于何谓“帮助自杀”,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有的学者认为,帮助自杀,即对已经产生自杀决意的人的自杀行为给予帮助,如指示自杀的方法,提供自杀的工具等。这种援助只能是自杀的实行行为以外的援助行为,如果直接动手杀死对方,则属于同意杀人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精神帮助不属于帮助自杀。因为行为人实施精神上的帮助往往通过言语等方式进行的,其对自杀者所起自杀的作用极小,并且也无具体的杀人行为,不应该作为帮助自杀处理。帮助自杀中的“帮助”仅仅是从行为意义上而言,而非指精神鼓励意义上的言语。帮助自杀,仅限于提供物质帮助,不包括精神帮;其次,亲手实施帮助自杀行为不应该属于帮助行为。帮助应该仅仅局限于提供物质上帮助或其他便利条件。如果帮助实施自杀的实行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无异议。

对于提供物质帮助的帮助自杀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帮助者在主观上明知他人有自杀意图而提供帮助,存在着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帮助行为对于他人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也起重要的作用。帮助他人自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在处罚上可适当从宽处罚。帮助自杀不同于教唆自杀。在教唆自杀中,教唆者只是一种对他人自杀的怂恿,往往是一种语言表露,对于是否会发生死亡结果完全取决于自杀者本人,教唆者与自杀者死亡结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教唆行为也不能直接认为是杀人的帮助行为。而在帮助自杀中,自杀者已具备了自杀的意图,帮助自杀者在主观上明显地表示出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在客观上已不仅仅是一种语言表露,而是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外在行为,具备了实行行为的特性。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同理,在邪教犯罪案件中,邪教组织人员帮助其他邪教组织人员实施自杀,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与帮助一般人员自杀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解释二》第9条规定,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与前面分析的相约自杀、诱人自杀、逼人自杀都与一般的情形存在差异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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