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用迷信邪说诱骗他人自杀,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其中所持的理由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所有诱人自杀的行为,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理所当然,对利用封建迷信诱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的学者认为对于利用封建迷信诱人自杀的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承认,在中国的一些人口中特别是在某些文盲、半文盲的农民中间,封建迷信还有一定的市场。如果以杀人为目的,有意识地利用封建迷信和被害人对自己的的信赖,编造谎言,诱人自杀,那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能一律不定为故意杀人罪。
否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诱骗他人自杀的,应当具体分析。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杀行为产生了误解以致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自杀或者欺骗行为所捏造的事实能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巨大的压力,足以导致其悲愤欲绝或完全丧失生活信心和勇气的,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所捏造的事实并没有使被害人误解自杀行为的性质或者不足以引起被害人完全丧失生活信心,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以封建迷信诱骗他人自杀的行为,这种情况并不会使被害人感到生活绝望,由此引起的自杀并不违背其本意,故对欺骗者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6〕笔者认为,利用迷信邪说诱骗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而区分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又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在利用迷信邪说诱骗他人自杀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蒙骗对方的自杀行为来达到自己杀人的目的,即“借刀杀人”,对于诱骗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诱骗者只是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自害行为,主观上并无杀人的目的,由于过失而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对其只能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论处。因为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于该规定应理解为诱骗者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
应注意的是,诱骗者对于诱骗他人实施绝食等自害行为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诱骗他人实施绝食等自害行为,但对于发生死亡的结果是过失的。如果诱骗者诱骗其他人实施绝食是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应该属于故意杀人罪。因为从法定刑看,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法定刑明显地比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