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迫使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处理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521人看过

对于一般人员逼人自杀是否一律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理论上存有争议。大致是两种观点:一种是“无限制说”。认为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或与他人的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故意造成他人心理和精神的极大恐惧,致其自杀的行为,是一种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行为,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这种观点意味着凡逼人自杀的,一律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另一种观点是“有限制说”。认为对于逼人自杀的情况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只有那些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威胁行为足以使他人感到走投无路而不得不自杀的,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或者其行为不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由于上述观点都是出现在我国新刑法规定邪教犯罪之前,所以,它们都未对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胁迫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讨论。不过,按照前一种观点,凡逼人自杀的,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由此,可认为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胁迫他人自杀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按照后一种观点,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胁迫他人自杀的,如果客观上实施的威胁行为还不足以使他人无选择余地而不得不自杀,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我们认为,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它们均没有区分一般的逼人自杀与散布迷信邪说逼人自杀的界限。一般的逼人自杀中,行为人采取的“胁迫”手段,应该是指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以揭发个人隐私或损害他人名誉相威胁,造成了他人自杀的后果,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即使采用了暴力手段,逼人自杀的,也并非一概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致人自杀的,只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在一般的逼人自杀中,行为人主观上应该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的威胁行为使他人无选择余地而不得不自杀的,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某甲因婚外恋,欲摆脱其妻,不听其妻规劝,当其妻表示如不听劝告则死在某甲面前时,某甲反而认为有机可乘,变本加厉逼其妻自杀,其妻忍无可忍,当场吞服敌敌畏,某甲也未进行抢救,以致其妻死亡,对某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在邪教犯罪案件中,迫使邪教组织人员自杀所采用的“威胁”手段,并非是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散布迷信邪说来逼人自杀。对于采用这种方法的逼人自杀,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由该种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逼人自杀虽然未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但它与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对自杀者精神上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同样都控制了自杀者的精神状态,使得自然者无从其他选择,只能选择自杀。自杀者已失去了个人行为的意志自由。邪教组织往往通过散布迷信邪说,制造“末日来临”等恐怖气氛,使得教徒的精神完全受到控制,而只能选择自杀。这实际上也是利用邪教,“借刀杀人”的一种表现。所以,虽然利用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逼人自杀者并未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但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解释一》第4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