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约自杀案件中,如果相约自杀的各方均自杀身亡,当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邪教犯罪案件中,有的邪教组织人员因受邪教的蛊惑为实现所谓的“圆满”、“升天”或恐惧末世来临而相约进行自杀。
刑法理论上经常讨论的是发生在恋爱中男女双方或夫妻双方自杀行为的定性。对于这类情形,通说的观点是,虽然相约自杀的行为对各方起到精神支持作用,但由于客观上没有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因此,自杀而没有死亡的一方不应对他人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自杀未逞方可能因先行行为的作为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比如,双方相约自杀,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忽然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此时,如果对实施自杀者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而不予以抢救甚至阻拦抢救致使先自杀一方死亡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先行行为就是参与者的相约自杀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坚定、加强了参与者共同自杀的意志,把每个参与者的生命置于将被毁灭的境地,这种先行行为是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前提。
邪教案件中的相约自杀行为,与恋爱中男女双方或夫妻双方相约自杀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自杀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各自杀者之间一般并无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基础,相约者之间发生联络的基础是出于某种精神信仰,如果没有这种共同的精神信仰,相约者之间一般不发生联系;而后者各自杀者之间有以实现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基础,相约者之间发生联络的基础是男女之间的感情,有的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甚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越轨行为,造成女方怀孕或流产,事实上产生一种社会公德需要的义务,虽然这种社会公德不是法律义务,但刑法理论上有时也承认这种社会公德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而在夫妻相约自杀中,夫妻之间的扶养、救助义务是法律义务,其不作为义务来源并非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与邪教自杀案件完全不同;
第二,自杀人数不同。前者可能是二人相约自杀,或多人相约自杀,从目前发生的案件看,多人相约自杀较为常见。而后者往往只是二人相约自杀,这是由于恋爱或婚姻这种特定关系所决定的;
第三,自杀目的不同。前者自杀者自杀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圆满”或“升天”。而后者自杀的目的是因为个人某种愿望不能实现(如父母不同意婚事)或遭遇某种挫折或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对生活心灰意冷或矛盾难以解决而产生轻生的念头。